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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破(预)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建和与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建和,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破(预)字第11-1号申请人:陈建和。委托代理人:胡建娥,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录丹。2015年7月17日,申请人陈建和以被申请人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停止营业,其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至今未组织清算,以致资产流失殆尽,不能清偿其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通知了被申请人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月19日,登记注册股东二人,为:叶录丹、余海鸥。被申请人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未参加2011年度工商年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现已停止营业。被申请人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陈建和货款101950元,有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款单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建和系被申请人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现被申请人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已停止经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申请人陈建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被申请人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主体适格;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申请对其破产清算的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综上,申请人陈建和申请被申请人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受理陈建和对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二、指定温州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永嘉县康艺鞋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潘谷明审 判 员  郑晓锋代理审判员  包建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苗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