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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中民初字第2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438号原告钟某某,女,汉族,1985年10月23日出生。被告杜某某,男,汉族,1982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峻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