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517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杨磊与徐品、宋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徐品,宋春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517号-2原告杨磊。被告徐品。被告宋春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诉被告徐品、宋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杨磊作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杨磊已预交),由杨磊负担。。审 判 长 唐宇英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