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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517号-2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杨磊与徐品、宋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磊,徐品,宋春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517号-2原告杨磊。被告徐品。被告宋春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磊诉被告徐品、宋春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杨磊作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杨磊已预交),由杨磊负担。。审 判 长  唐宇英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