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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郑磊与王继英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1929号原告郑磊,河北华北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英,无业。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郑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英杰到庭。被告王继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01年2月3日任丘市房产管理局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任丘市房权证任油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郑磊和王纪(继)英,房屋座落:任丘市北小征北、津保路北综合八处2区36栋4单元302室。2001年9月27日原、被告在任丘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当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将该套房屋归原告郑磊所有。该房屋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判决结果:被告王继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郑磊办理位于任丘市北小征北、津保路北综合八处2区36栋4单元302室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承担:由被告王继英承担18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周素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郝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