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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会民初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与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杨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103号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证:7*******-X。住址:渭源县XX乡XX村XX社。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乡干部。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2日生,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缺席)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诉称:2014年7月,我乡给农户拨付灾后房屋维修款时,错将他人的5000元打给被告,经我乡干部多次催要,被告推诿、躲避。请求判令被告返还5000元灾后房屋维修款。被告杨某某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原告给农户拨付灾后房屋维修款时,由于银行账号错误,误将翟某某的灾后房屋维修款5000元打到被告账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诿、躲避。2015年3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六十日内前来本院应诉,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未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7.22漳县、岷县地震灾后城乡居民住房维修资金发放花名册及本院调查曹某某的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误将灾后房屋维修款打到被告账户,被告无合法根据取得该款,造成原告损失,属不当得利,被告应当予以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某某返还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灾后房屋维修款500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审 判 长  李国雄审 判 员  常月贵人民陪审员  剡进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