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凯与纪菱艳、肖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凯,纪菱艳,肖晓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3235号原告:杨凯,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代理人:贺洪伟,系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菱艳,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肖晓平,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凯诉被告纪菱艳、肖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向原告杨凯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原告杨凯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70,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杨凯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旭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树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