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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恢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吉林省成一禽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代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成一禽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代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恢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成一禽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法定代表人:陈效满,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代玉,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陈代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给付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成一禽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543375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615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78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代玉未有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成一禽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待被执行人陈代玉有还款能力时再予以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德勇审 判 员  范益民代理审判员  李春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XX云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