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三终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申宏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申宏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三终字第00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斯友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军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申宏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法定代表人:奚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市申宏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民二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53元,由上诉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广金代理审判员 周永龙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