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翔执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军刚与董周平、刘百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刚,董周平,刘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李军刚,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周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百平,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原告李军刚诉被告董周平、刘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百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百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的存款19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宏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