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杜军伟与被告石志勇、于保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伟,石志勇,于保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杜军伟,男,汉族。被告石志勇,男,汉族。被告于保印,男,汉族。原告杜军伟与被告石志勇、于保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军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杜军伟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处理。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莹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