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1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杜军伟与被告石志勇、于保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伟,石志勇,于保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414号原告杜军伟,男,汉族。被告石志勇,男,汉族。被告于保印,男,汉族。原告杜军伟与被告石志勇、于保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军伟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杜军伟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处理。审判员  孙国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莹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