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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9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鑫盛腾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奥德宝广告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鑫盛腾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奥德宝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9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盛腾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12号院1号楼及平房2幢一层部分。法定代表人王体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蕾,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奥德宝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地下02号。法定代表人毛艳英,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根红,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世斌,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鑫盛腾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腾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奥德宝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宝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0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张印龙担任审判长,法官张慧、法官潘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奥德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根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分别按照本案鑫盛腾达公司一审时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本���鑫盛腾达公司二审期间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联系地址、本案鑫盛腾达公司提交的上诉状确认的鑫盛腾达公司住所地,向鑫盛腾达公司邮寄2015年8月12日的开庭传票,三份司法专邮分别于2015年8月2日、2015年8月3日及2015年8月2日妥投。故上诉人鑫盛腾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鑫盛腾达公司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93元,由北京鑫盛腾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原审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由北京鑫盛腾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印  龙代理审判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潘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凯书记员邸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