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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唐小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431号罪犯唐小军。罪犯唐小军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被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2013)东刑二初字第006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小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炊事员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唐小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小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唐小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小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兴淼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