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4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戈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周国清名誉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戈,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周国清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3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戈,男,1973年11月27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卜宇,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迦睿,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小庆,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湖滨路4号。法定代表人严克勤,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超,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晨婷,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国清,男,1944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戈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广播电视发展有限公司、周国清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初字第2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黄戈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剑飞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莹速 录 员 苏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