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诉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岳西县天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130号申请人:岳西县天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诚润。被申请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志良。申请人岳西县天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价值60万元)进行查封冻结、限制转让,申请保全金额以60万元为限,且申请人已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岳西县天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徽省同春工贸有限公司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价值60万元)进行查封冻结、限制转让;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岳西县天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XXX号天鹅广场XXX楼XXX室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为岳公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岳国用(XXXX)第XXXX号)予以查封、限制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东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文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