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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03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许海涛与江苏省岗埠农场、江苏省岗埠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海涛,江苏省岗埠农场,江苏省岗埠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398号原告许海涛。委托代理人卞富山,海州区云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省岗埠农场。法定代表人李乾清。被告江苏省岗埠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包明状。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涛与被告江苏省岗埠农场、江苏省岗埠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海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严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