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磊与杨卫红、杨美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磊,杨卫红,杨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李磊。被执行人杨卫红,农民。被执行人杨美娜,农民。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5)安执字第17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美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行三台分理处的存款,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美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行三台分理处62×××74账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铁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