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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端保、张云香等与张立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端保,张云香,公丕芹,刘睿智,张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673号申请执行人刘端保,居民。申请执行人张云香,居民。申请执行人公丕芹,居民。申请执行人刘睿智,居民。法定代理人公丕芹,居民。被执行人张立臣,居民。申请执行人刘端保、张云香、公丕芹、刘睿智与被执行人张立臣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9日作出的(2013)蒙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8622.81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48622.81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刘端保、张云香、公丕芹、刘睿智与被执行人张立臣债权纠纷一案的(2013)蒙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营审判员  于 雷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