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执异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徐万华与王炳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万华,王炳峰,宋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法执异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徐万华。被执行人王炳峰。第三人宋玉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万华与被执行人王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炳峰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淮法车民初字第07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徐万华以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申请追加宋玉华为被执行人,要求其与王炳峰共同清偿债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炳峰与第三人宋玉华于1993年7月26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8月4日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炳峰与宋玉华于1993年7月26日申请登记结婚,王炳峰向徐万华所借款项期间为2008年3月18日至2011年5月17日,该债务系在被执行人王炳峰与宋玉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宋玉华为本案被执行人。宋玉华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与被执行人王炳峰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徐万华21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顺林审判员  宗殿荣审判员  陈国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