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监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顾文林与南通市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顾文林,南通市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监字第00007号申请人顾文林(原审原告)。被申请人南通市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宁海南路138号。法定代表人杨加军,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顾文林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市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安民初字第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顾文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顾文林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高 杰审判员 王 坚审判员 丁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