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军与邱玉超、王明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邱玉超,王明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959号原告刘军,男,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宋春容,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敏,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玉超,男,汉族,1988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王明容,女,汉族,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刘军与被告邱玉超、王明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军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玉超、王明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军自愿撤回对被告邱玉超、王明容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原告刘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