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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军与邱玉超、王明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邱玉超,王明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959号原告刘军,男,汉族,1969年5月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宋春容,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敏,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玉超,男,汉族,1988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县。被告王明容,女,汉族,1966年12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刘军与被告邱玉超、王明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军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邱玉超、王明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军自愿撤回对被告邱玉超、王明容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5元),由原告刘军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