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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诉张某某、张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张某,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888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某。被告张某。被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某某某公司诉张某某、张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5年8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文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