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820号原告张某,1986年9月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吕某,1987年5月27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于2010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前于2009年8月2日生一子吕某某。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口角,且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没有共同语言,长时间的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双方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吕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被告吕某辩称,原、被告之间没有矛盾,被告对原告很有感情,故不同意离婚。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证据二,户籍。拟证明:婚生子情况。被告吕某未举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对于原告提供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吕某于2010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前于2009年8月2日生一子吕某某。双方婚初感情尚好,现原告以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长期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单位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应就感情是否破裂提供证据。原告称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及因生活琐事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原、被告应珍惜彼此婚姻生活,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红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