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行审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苏圆超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城乡规划局,苏圆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行审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姜全民,任局长职务。被申请执行人苏圆超,男,31岁。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下发了(2014)桐规罚字第A0711号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桐柏县城乡规划局作出的(2014)桐规罚字第A07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生效。审判长 陈新奇审判员 刘兴元审判员 徐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中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