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9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军与刘必清、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刘必清,陈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952-1号原告王军,男,回族,1979年7月1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刘必清,男,汉族,1966年12月7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陈丽,女,满族,1983年1月5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刘必清、陈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告陈丽名下的宁ALYX**现代牌小型轿车的车户进行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丽所有的宁ALYX**现代牌小型轿车的车户;二、查封原告王军所有的位于灵武市人民街北侧佳乐苑X号楼X单元XXX室(房产证号000XXX**)的的产权登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霞代理审判员 罗 刚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和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