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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一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赵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895号原告:王某甲,男,2006年7月23日生。法定代理人:王某乙,男,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甲父亲。被告:赵某,女,1986年11月5日生。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赵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潘玲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乙,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甲诉称:王某甲系赵某与王某乙的婚生子。赵某与王某乙于2007年8月7日协议离婚,当时协议约定王某甲随王某乙生活,赵某每月15日之前支付王某甲生活费300元,直至王某甲独立生活为止。之后,赵某仅支付了2007年9月、10月份的抚养费。故王某甲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赵某自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5500元;3、由赵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赵某在庭审中辩称:其经济条件比较差,没有工作,而且身体不好,没有能力支付抚养费。王某甲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赵某质证如下:1、户口本复印件2份。证明王某乙与王某甲是父子。赵某质证:没有意见。2、离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某乙与赵某离婚的事实。赵某质证:没有意见。3、离婚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王某乙与赵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随男方生活,女方支付抚养费等情况。赵某质证:没有意见。4、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王某甲出生情况及父母姓名。赵某质证:没有意见。赵某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法庭举证,王某甲质证如下:泾县中医院出院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赵某于2012年11月9日到11月16日因大出血住院的事实。王某甲质证:没有意见。本院认证如下:王某甲及赵某所举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效力本院均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王某甲系王某乙与赵某的婚生子(2006年7月23日生)。2007年8月17日,王某乙与赵某在泾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约定王某甲随王某乙生活,赵某每月15日前支付300元生活费,王某乙负担王某甲的教育费、医疗费。之后,赵某支付了王某甲2007年9月、10月的生活费,自2007年11月开始至今一直未支付王某甲的生活费。故王某甲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赵某自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5500元;3、由赵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另查明,王某甲目前系泾县第三小学的学生。赵某没有固定工作。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应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赵某与王某乙于2007年离婚时约定赵某每月15日之前支付王某甲生活费300元,该约定距现在已有8年之余,生活水平已经发生变化。综合考虑王某甲的生活情况、赵某的负担能力及泾县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确认赵某每月支付王某甲400元的生活费。王某甲要求赵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某乙与赵某就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王某甲要求赵某支付拖欠的生活费255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第18条第1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从2015年6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王某甲抚养费400元(每月15日前支付),直至原告王某甲独立生活时止;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王某甲支付拖欠的生活费25500元;三、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2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玲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