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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秦通机械电器有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艾力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唐长汇、吴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秦通机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艾力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唐长汇,吴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1076号原告西安秦通机械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渭新区红光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汉印,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玮,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艾力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西路35号。法定代表人高玉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新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唐长汇,男,汉族。被告吴昕,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秦通机械电器有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艾力特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唐长汇、吴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秦通机械电器有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4日以存在管辖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秦通机械电器有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秦通机械电器有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元,退还原告西安秦通机械电器有责任公司7666元。审 判 长  崔 毅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