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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申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春艳与被申请人陶争气、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春艳,陶争气,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申字第1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春艳,女,汉族,1978年9月26日生,职工。委托代理人:顾烨,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争气,男,汉族,1986年8月1日生,驾驶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软件大道**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号嘉业国际城*幢**楼。负责人:赵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珏,女,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李春艳因与被申请人陶争气、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础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民初字第2175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5)宁民终字第12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春艳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为李春艳负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苏A×××××号货车属于违章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2、申请人难以及时发现停放的苏A×××××号货车。3、原审判决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直接影响到被申请人赔偿数额的认定。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恢复原状,申请人因面部受伤导致鼻骨骨折、鼻子塌、色素沉着,隆鼻术、像束激光局部、辉煌360均是为了消除因面部受伤导致的鼻骨骨折、鼻子塌、色素沉着,即恢复原状,应予支持。此外,发票号码022××××3934中的歪鼻整形术术后镇痛费500元不支持不合理。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之规定,原审认定误工期限10天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所述,依据民诉法第200条第(一)(二)(六)项,申请再审,请求支持再审申请人李春艳的一审诉讼请求。被申请人陶争气提交意见称:李春艳一会儿上诉一会儿撤诉,现在又申请再审,视法律为儿戏。应当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被申请人保险公司提交意见称:申请人认为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但在前两次诉讼中其均未提出过;关于其提出的整容费用问题,一审法院去其整容的医院调查过,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的事实认定是正确的。因此,我公司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被申请人基础公司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查明,生效的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4)江宁民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已查明李春艳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次诉讼中,李春艳的诉讼请求也是依照其应负主要责任的比例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向李春艳曾经治疗的南京江宁亚韩美容医院进行了调查,据南京江宁亚韩美容医院院长反映,李春艳的治疗分外科整形和皮肤科色素沉着两部分,李春艳鼻部弯曲手术需要留院观察5-7天,特殊情况需要10天左右就可以拆线。李春艳治疗色素沉着需要时间较长,故病假建议休息2个月。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春艳提供下列新证据:提供第一组证据,证据1,2015年7月11日南京市气象台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2013年12月17日事发当天申请人难以发现被申请人停放的车辆。证据2,网上查询的气象局天气情况。第二组证据,2011-2010年十年袖珍月历记录的上事发当天的日出及网上查询资料情况。第三组证据,当事人治疗脸部疤痕的病历上载明医院的治疗方案激光去色沉,像素去疤痕。证明激光和象素治疗都是为了治疗脸部疤痕。第四组证据,李春艳本人去公安机关调取公安部门的相关报警记录,报警记录上载明报警时间是6点43分,故事发时间应当在6点43分之前。第五组证据,同仁医院住院病案两页,证明李春艳想去同仁医院住院对其面部进行整形,但交钱后同仁医院不接受。针对上述证据,被申请人陶争气及保险公司质证认为,第一、二、四组证据在一审中未提供,与本案无关。第三、五组证据不能推翻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春艳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认定已经生效判决所确认,李春艳在两次诉讼中均未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提出过异议,其在本案申请再审中认为事故责任认定错误,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向李春艳治疗的南京江宁亚韩美容医院的调查情况,认定隆鼻术、像束激光局部、辉煌360并非用于治疗,属于美容范围,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正确。李春艳主张歪鼻整形的500元术后镇痛泵费用,并非手术治疗所必须,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此外,李春艳认为其误工费应按其提供病假单的2个月计算,但李春艳治疗鼻部弯曲手术最多只需要休息10天,南京江宁亚韩美容医院之所以出具2个月的病假单还考虑到李春艳治疗色素沉着原因,故李春艳申请再审主张2个月误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春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春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夏绪敏审判员  王元成审判员  邹小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