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桦商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李奎兰与边有、付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奎兰,边有,付文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桦商初字第2295号原告李奎兰,女。被告边有,男。被告付文芹,女。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奎兰诉被告边有、付文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星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边有、付文芹是夫妻关系,2014年1月23日,二被告因做买卖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被告边有于当天给原并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始终未偿还该欠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二被告边有、付文芹偿还原告李奎兰欠款100000元,自2015年起至2019年止,每年的12月28日各给付2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星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