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仲撤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马瑞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隆达包装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马瑞机械有限公司,杭州隆达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仲撤字第30号申请人:杭州马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柏宏。被申请人:杭州隆达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毛根。申请人杭州马瑞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隆达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仲裁委员会(2014)杭仲(萧)裁字第00142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瑞公司申请撤销的理由如下:杭州仲裁委员会在(2014)杭仲(萧)裁字第00142号案件中存在违反仲裁规则现象。该仲裁案件中隆达公司选定的仲裁员蔡旦祥与隆达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蔡旦祥在该仲裁案未结束前已开始参与代理隆达公司与案外人杭州金飘合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飘合公司)合同纠纷案。故请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2014)杭仲(萧)裁字第00142号裁决,由杭州仲裁委员会重新选定仲裁员仲裁或交由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申请人隆达公司答辩称:隆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盛斌彬律师是在2014年5、6月份在盛斌彬律师岳父的工作场所认识。隆达公司为处理同金飘合公司的合同纠纷委托盛斌彬律师发了一份律师函,盛斌彬律师于2015年4月30日签发了律师函。隆达公司发律师函的本意是想提醒对方,不想直接诉讼,因为金飘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隆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亲戚关系。但是,律师函发出后近一个月,金飘合公司无动于衷。隆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15年5月20日左右去找盛斌彬律师商量这件事,这时盛斌彬律师正好有事处理。隆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偶然在律师介绍栏中看见关于蔡旦祥律师的介绍,才知道蔡旦祥也是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后来,隆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为蔡旦祥对调解其与金飘合公司的合同纠纷有利,故请其作为代理律师提起诉讼。本案仲裁过程中,蔡旦祥与隆达公司并不存在利害关系。并且,隆达公司同马瑞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仲裁案件,两次开庭时,双方法定代表人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在2015年5月11日收到仲裁裁决书后,马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动提出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仲裁裁决条款拟订了一份履行协议,并已按协议内容在逐步履行。隆达公司认为,马瑞公司申请撤销的目的在于拖延付款时间,有违诚信。综上,请求驳回马瑞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认为:本案马瑞公司以案涉仲裁案件的仲裁员蔡旦祥与隆达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举证规则,马瑞公司需举证证明仲裁案件审理期间蔡旦祥与隆达公司即存在利害关系。现马瑞公司提交的律师函落款时间虽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该函件的发放与蔡旦祥有关。而马瑞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签署时间在仲裁案件审理结束之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仲裁案件的仲裁员蔡旦祥在仲裁该案过程中与隆达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并且,隆达公司关于其选定蔡旦祥为仲裁员以及此后委托蔡旦祥为其代理其他诉讼案件的解释,尚属合理。故马瑞公司的撤销理由不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马瑞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2014)杭仲(萧)裁字第00142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杭州马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依法不得上诉。审 判 长 徐 丹审 判 员 金瑞芳代理审判员 毕克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梦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