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桂君与安徽中元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君,安徽中元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185号原告:张桂君,男。委托代理人:张绪伟,宿州市埇桥区大泽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中元化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劲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强,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君与被告安徽中元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间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桂君撤诉处理。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桂君负担。审判员 马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