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余法民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吴成林与罗永德丁培秋刘金先冯明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977号原告吴成林,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罗永德,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丁培秋,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刘金先,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冯明珍,又名冯小丽,女,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林与被告罗永德、丁培秋、刘金先、冯明珍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林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成林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成林承担。审判员 胡常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习洋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