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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中民终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鑫利蒙粮种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不服应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鑫利蒙粮种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中民终字第488号上诉人(原审申请人)土默特左旗鑫利蒙粮种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上诉人土默特左旗鑫利蒙粮种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不服(2015)应民破(预)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土默特左旗鑫利蒙粮种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上诉称:1、申请人在立案时提供了与被申请人的协议,收款收据,银行转帐等证据,原审认定债权待定,有悖破产法;2、原审推定该企业“并不存在资不抵债或支付不能的情形”实际情况是该企业债务累累,区区20万元都不能清偿,足见其缺乏清偿能力。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土默特左旗鑫利蒙粮种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申请朔州市应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提交朔州市应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68880元的相关证据。朔州市应平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否认与申请人有业务往来,并否认债务的存在。因双方当事人间该债务未经依法认定,现尚存争议。故原审依债权尚处待定状态而不予受理该破产申请正确。上诉人依债权申请破产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华审 判 员  周玉宝代理审判员  梁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