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739号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任某某,女,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日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