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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连成、蔡有建与周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成,蔡有建,周秀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29号原告:王连成,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蔡有建,男,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周秀芳,女,1972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连成、蔡有建诉被告周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两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闻志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