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9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左挽澜与被告王德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挽澜,王德宇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438号原告左挽澜,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魏小辉、方励文,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德宇,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左挽澜与被告王德宇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左挽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原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元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