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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伟与劳群、马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186号原告王伟。委托代理人王跃斌,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劳群。被告马立红。原告王伟与被告劳群、马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伟的委托代理人王跃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劳群、马立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伟诉称:2015年5月24日,原告王伟与被告劳群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劳群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6月3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汇付给劳群借款2,600,000元,于2015年5月26日汇付给劳群借款3,400,000元。嗣后,劳群未能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归还本金及利息。劳群与马立红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马立红应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00元;二、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6,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自2015年5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被告劳群、马立红书面答辩称:有关原告王伟借给被告劳群、马立红6,000,000元是事实,现二被告无力偿还,同意法院作出的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4日,原告王伟与被告劳群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劳群向原告借款6,000,000元,借款用途为生意周转,借款利率为月息2%,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协议还对还款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另查明,2015年5月25日,原告王伟根据被告劳群要求向被告马立红转账2,600,000元;2015年5月26日,原告王伟分两次向被告马立红转账3,400,000元。又查明,被告劳群与被告马立红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8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上事实,由《借款协议》、银行客户回执、银行转账凭证、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借款协议》真实有效,且已提供相关银行支付凭证,故本院对原告与被告劳群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被告劳群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归还原告借款。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要求被告劳群归还借款6,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劳群未归还借款,应当按约支付原告利息,对于利息的计算方法,原告主张按照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5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马立红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马立红与被告劳群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马立红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劳群、马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伟借款6,000,000元;二、被告劳群、马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伟上述借款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5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计2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1,900元,由被告劳群、马立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顾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