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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庆华犯抢劫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庆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336号罪犯徐庆华,瓦工,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徐庆华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8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0���射刑初字第02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以罚金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2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盐刑终字0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看守所期间发现余罪,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19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0)射刑二初字第005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2012年7月19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连刑执字第7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9月7日止);2013年9月18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连刑执字第11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庆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徐庆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庆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庆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全部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庆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9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杜兴淼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李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