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1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郭玲珊与郭志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玲珊,郭志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544号申请执行人:郭玲珊。被执行人:郭志炳。申请执行人郭玲珊与被执行人郭志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的(2015)绍嵊长商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玲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志炳无银行存款,亦无车辆、证券登记信息,其名下房产在本院其他执行案处理中,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申请执行人郭玲珊对本院查明的前述事实无异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阶段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5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彦(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