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353号原告余某某,女,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风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