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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诉被告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朱某某、被告北京智荣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北京智荣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赵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北京智荣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二号2001室。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周某某、张某某、孙某某、朱某某、被告北京智荣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近期同意偿还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400元。审 判 长  张学平审 判 员  张卫平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