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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余晓君与袁卫国、曹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君,袁卫国,曹跃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433号原告:余晓君,女,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现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开甫、林平,云南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袁卫国,男,汉族,1966年4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曹跃香,女,汉族,1966年4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红娇,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晓君诉被告袁卫国、曹跃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晓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晓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余晓君承担。审 判 长  李忠楠审 判 员  杨 艳人民陪审员  周晓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