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海仁诉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仁,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张海仁,男,1962年3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王艳军,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尹洪男,吉林市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盈胜花园小区2号楼2号网点。法定代表人:贾显超,经理。委托代理人:占玉娟,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海仁诉被告吉林市中晖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张海仁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海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海仁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徐 锐代理审判员 周梁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译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