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川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晓玲与达州市旭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郭丰、廖玉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玲,达州市旭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郭丰,廖玉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李晓玲,女,生于1962年9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达州市强生药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达州市旭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协忠,经理。被告郭丰,男,生于1977年5月1日,汉族,达州市通川区人,小学文化,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廖玉清,女,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7日,达州市通川区人,初中文化,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玲与被告达州市旭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郭丰、廖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玲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京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