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开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其国与陈虎、董玉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其国,陈虎,董玉凤,陈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开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高其国,无业。被告陈虎,个体户。被告董玉凤(系被告陈虎之妻),无业。被告陈光,个体户。原告高其国诉被告陈虎、董玉凤、陈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德由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其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虎、董玉凤、陈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其国诉称,被告陈虎因承建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于2013年10月11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陈光提供连带担保,但两被告至今未能偿还借款。另被告陈虎的借款时间发生在其与被告董玉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经原告多次催要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虎、董玉凤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陈光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高其国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原件一份,证明目的是被告陈虎于2013年10月11日向原告高其国借款10万元,被告陈光作为担保人签字,理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婚姻关系证明,证明被告陈虎与被告董玉凤是夫妻关系。被告陈虎、董玉凤、陈光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虎与被告董玉凤是夫妻关系。被告陈虎于2013年10月11日立据向原告高其国借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陈光提供连带担保。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陈虎催要还款未果,被告陈光亦不履行担保责任。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虎、董玉凤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陈光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审理中,应原告高其国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陈虎、董玉凤名下所有的位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西环路83号新日月翠洲嘉园107幢1单元202室的房屋及土地价值10万元部分予以查封。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婚姻关系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1、原告高其国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目的、内容等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有效。被告陈光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2、被告陈虎与被告董玉凤系夫妻关系,债务形成时间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要求被告董玉凤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光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虎、董玉凤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虎、董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其国支付10万元。二、被告陈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实际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陈虎、董玉凤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案件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陈虎、董玉凤、陈光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高其国垫付,被告陈虎、董玉凤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高其国,被告陈光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高其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21)。代理审判员 杜德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练国存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