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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红礼为与被告苏小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80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生,住商水县邓城镇大陈村。身份证号4127231974********。被告苏某某,女,汉族,1976年4月10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2723197604101746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于1997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张某某,1997年6月16日生。婚后二人经常生气,被告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在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二昆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答辩。原、被告均未向法庭举证。经法庭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于1997年3月2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张二昆,1997年6月16日生。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导致感情不合,被告于2005年秋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且自2005年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和好无望,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子张二昆已年满18周岁,且已独自生活,故不存在抚养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案件受理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中喜审 判 员 :杨立军人民陪审员 : 张 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上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