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灵石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中茂商贸有限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灵石有限公司,淮南市中茂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商初字第301号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灵石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翠峰镇新建街南144号。法定代表人景渤,经理。被告淮南市中茂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区望峰岗南路。法定代表人陈广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灵石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南市中茂商贸有限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保全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淮南市中茂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保全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永灵审判员 胡庆刚审判员 杜香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