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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5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平申请执行温丽、呼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平,温丽,呼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537-4号申请执行人:何平,男,汉族。被执行人:温丽,女,汉族。被执行人:呼燕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何平与被执行人温丽、呼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133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温丽在鄂尔多斯银行汇通支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温丽在鄂尔多斯银行汇通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岗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