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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下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下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高某某,女,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付某某,男,住滨州市沾化区。委托代理人周国防,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12日14:30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原告放弃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民超审 判 员  姜花村人民陪审员  孔凡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傅伟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