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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蔡伟伟与陈长生、陈希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伟,陈长生,陈希界,周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蔡伟伟。被告:陈长生。被告:陈希界。被告:周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伟伟与被告陈长生、陈希界、周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伟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蔡伟伟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吕心岳人民陪审员  苏苗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