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蔡伟伟与陈长生、陈希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伟,陈长生,陈希界,周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蔡伟伟。被告:陈长生。被告:陈希界。被告:周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伟伟与被告陈长生、陈希界、周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伟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蔡伟伟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吕心岳人民陪审员 苏苗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秀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