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熊长龙与北京中嘉通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丰润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长龙,北京中嘉通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丰润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777号原告:熊长龙,工人。被告:北京中嘉通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丰润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人民路地下商场。负责人:袁志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长龙与被告北京中嘉通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丰润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长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长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长龙负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敬